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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恢复收费公路收费的公告经国务院同意,恢复全国收费公路收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恢复收费时间。自2020年5月6日零时起,经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恢复收费(含收费桥梁和隧道)。二、继续落实法定免费通行政策。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军队车辆(含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继续享受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三、保障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优先便捷通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置专用快捷通道,加强现场通行秩序引导维护,保障疫情防控等应急运输车辆优先便捷通行。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0年4月28日解读 | 收费公路恢复收费若干问题问答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从2020年2月17日零时起,全国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免费政策实施以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坚决服从疫情防控大局,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免费不免服务,有力促进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秩序恢复,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经国务院同意,从5月6日零时起,全国收费公路将恢复收费,现将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些问题简要介绍如下:一、收费公路从什么时候开始恢复收费?经国务院同意,从2020年5月6日零时起,经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恢复收取车辆通行费。其中,开放式收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封闭高速公路以车辆通过出口车道的时间为准。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军队车辆(含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继续依法享受免交车辆通行费政策。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应急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是否继续享受“三不一优先”政策?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对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将依法实行分类服务和保障:一是对运输疫情防控所需救治消毒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的车辆,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卫生部、交通部2004年第2号令),办理《紧急运输通行证》,继续执行“三不一优先”政策。其中,跨省运送紧急物资的,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省内运送紧急物资的,可以使用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二是对运输疫情防控紧急物资以外的生活、生产等物资的车辆,高速公路收费站将设置专用快捷通道,加强现场通行秩序引导维护,保障其优先便捷通行。三、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提出。其中,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不涉及客车计费方式、计费标准的调整工作,客车应交的通行费金额总体看也不会发生变化。但目前出现的部分客车实交的通行费金额发生一些小额变化,主要是由于计费精度提高造成的。取消省界收费站前,通行费收费大多按照5元的倍数取整。取消省界收费站后,人工收费精确到“元”,ETC收费精确到“分”。例如某段路收费标准为0.5元/公里,行驶19公里和21公里的应交通行费金额分别9.5元和10.5元。取消省界站前,取整后的实交金额均为10元,使用ETC打95折后为9.5元;取消省界站收费站后,实交金额分别为9.5元和10.5元,使用ETC打95折后分别为9.03元和9.98元;比取消省界收费站前有升也有降,体现了“多用路者多付费,少用路者少付费”的公平原则。此外,取消省界收费站后,车长6米以下的8座和9座小型客车,统一由二类下调为一类,应交通行费有较大幅度下降。货车由于从计重收费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涉及到收费标准的调整,但总的费额是不增加的。交通运输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督促指导各地,以2018年和2019年高速公路实际交通量和车货平均总质量为重要依据,进行测算和调整,要求各地在测算和实施过程中满足以下三个要求:一是确保在相同交通流量条件下,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各省(区、市)货车通行费总收入不能因此而增加。二是确保每一类车型在标准装载状态下的应交通行费额,不大于计重收费时的应交通行费额,也就是单个车辆在标准装载情况下的通行费支出也不能因此而增加。三是新标准反算吨位应小于2018年和2019年加权平均总质量,且至少60%以上频次车辆受益,也就是实际交通量中,至少60%以上车次的通行费小于计重收费时的应交费额。特别说明的是,在今年1月1日货车由计重收费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后,部分公众反映一些地区的货车通行费增长了。为此,交通运输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认真分析测算,提出了处理意见。相关地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认真落实上述三点要求,通过调整货车收费标准和实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方式,降低了货车实际通行费支出。据统计,通过新一轮收费标准调整,各地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进一步下调,在高速公路通行的辆次中,平均75.3%辆次的通行费额下降,其中二类至六类货车平均受益频次将分别达到65.6%、64.6%、66.7%、71.4%和82.4%,包括了大部分快递、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欢迎广大司机朋友监督。四、为什么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含插秧机)运输车辆、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需要采用预约通行方式享受通行费优惠?取消省界收费站后,高速公路主要依靠ETC门架系统识别车辆实际行驶轨迹,进行精确收费。ETC门架系统可以识别车辆身份、车型信息,但无法判断载运的货物情况。为避免符合优惠条件的运输车辆发生先扣费、再退费的情况,运输鲜活农产品和联合收割机的车辆,需在驶入高速公路前预先提交优惠申请,驶离出口收费站后到指定位置申请检查并确认符合规定,即可享受免交全程通行费优惠政策。预约采用网络预约形式,运输鲜活农产品和联合收割机的车辆可以在驶入高速公路2小时前,通过“中国ETC服务小程序”进行网络预约。未进行预约的,经出口收费站查验合格后,按特情业务办理退费。通过预约通行方式,可以为客户提供以下便利:一是取消收费站入口查验,避免引发交通拥堵。二是减少路面检查,节约车辆在途时间。三是避免发生先扣费、再退费现象。四是随着预约通行次数的增长,将逐步减少对信用等级较高客户的检查频次,进一步提高车辆通行效率。因此,建议广大鲜活农产品、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含插秧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企业用好预约通行方式。五、车辆通行收费站时应当注意什么?安装ETC车载装置的车辆,可通行ETC专用车道,享受不停车快捷通行服务和ETC用户通行费打折优惠;未安装ETC车载装置或ETC车载装置无法正常使用的车辆,应通行收费站人工或者ETC/人工混合车道,停车领卡交费。因此,建议广大司机朋友就近办理安装ETC,充分享受不停车快捷通行和打折优惠等便利。同时,通过收费站时,注意减速慢行,按序通过,确保您和他人安全。六、针对取消省界收费站初期ETC系统的故障问题,做了哪些调整和改善?是否已经稳定?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部分地区在系统转换磨合期出现了错误计费、重复计费、计费时间错误、一次通行多次扣费等突出问题,给广大用户带来了困扰。对此,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展了系统问题“清零”行动,全面排查和整改了发现的问题;启动了系统优化工程。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推进,发现的问题已经全部完成整改。对于这次恢复收费后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建立了技术保障机制,将督促指导各地第一时间核实情况,及时妥善处理。欢迎广大司机朋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我们将迅速整改完善,不断改进提升服务水平。七、恢复收费后,通行ETC车道是否能及时显示全程金额?今年初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车辆在ETC出口车道不显示全程通行费额,而是通过推送信息或账单提供费用查询服务,但部分公众对此提出了意见。为满足公众需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开展了ETC“费显”工程。目前,所有高速公路出口车道都可以显示本次行程的全部通行费用。在此,也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一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查看“费显”情况。我们还将继续提供微信公众号、APP、小程序、发送扣费短信等查询服务。八、恢复收费后,一次通行收到多条手机扣费短信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为解决一次通行、多次扣费的问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开展了系统优化工程,通过整合相关信息,初步实现了“一次行程、一个账单、一次扣费、一次告知”。下一步,将督促各地,结合恢复收费后的实际应用情况,不断优化完善系统功能,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服务。欢迎广大司机朋友积极参与验证和监督。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将迅速组织核实整改。九、收费站设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是否公开透明?是否有便捷渠道可以获取通行收费详细信息?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信息;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监督。同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断优化完善小程序或APP、微信公众号等服务渠道功能,方便公众查询通行费明细和月结单。目前,各省(区、市)都至少有一种以上渠道,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欢迎广大司机朋友监督,并对进一步优化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十、撤站后,有部分车主反映95022客服电话打不通,交通部门如何提升客服效率和质量?还会不会出现客服电话接不通的现象?为满足全国ETC客户的出行服务需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推动95022、12328以及地方服务热线,共同为公众提供服务。同时,建立了跨省投诉快速处理机制,修订了高速公路全网运营和服务规则,建立了ETC客服排行榜,督促指导各地加强客服支撑能力建设,增加客服人员,更好地为公众提供高品质服务,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欢迎大家进行监督。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交通运输部”公众号,转载请尊重版权保留出处,一切法律责任自负。特运通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特运通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13   2  1896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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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收费公路货车及大件运输车辆按车(轴)型收费方案(计费篇)自2020年1月1日起,高速公路对货车开始实行按轴收费政策!以下为各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1、2020年最新车型分类 2、高速公路计费形式:·按公里计费:高速公路全部按公里计费(元/公里·车)·按次数计费:桥涵按次计费,部分一级公路按次计费(元/次·车)·实际费用=公路费用x公里数+桥涵费用x使用次数-折扣费用 3、对标计费部分表格中出现的“元/吨·公里”为2019年计重收费的对标价格,代指“原本收费是X元/吨·公里的路段”。各省地方政策: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车(轴)型收费政策依据与解读目录华北地区: 1.北京市、2.天津市、3.河北省、4.山西省、5.内蒙古自治区;东北地区: 6.辽宁省、7.吉林省、8.黑龙江省;华东地区: 9.上海市、10.江苏省、11.浙江省、12.安徽省、13.福建省、14.江西省、15.山东省;(未含:台湾省)华中地区: 16.河南省、17.湖北省、18.湖南省;华南地区: 19.广东省、20.广西壮族自治区、21.海南省;(未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西南地区: 22.重庆市、23.四川省、24.贵州省、25.云南省、26.西藏自治区;西北地区: 27.陕西省、28.甘肃省、29.青海省、30.宁夏回族自治区、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北京一、货车费率标准(一)货车1)一类:2轴、蓝牌(总质量4.5吨以下),车长6米以下,费率0.5元/公里(京港澳0.35元、京沪0.29元)。2)二类:2轴、黄牌(总质量4.5吨-18吨),费率1.27元/公里(京港澳1.02元、京沪0.44元)。3)三类:3轴、总质量27吨及以下,费率1.7元/公里(京港澳1.55元、京沪0.57元)。4)四类:4轴、总质量36吨及以下,费率1.9元/公里(京港澳1.95元、京沪0.73元)。5)五类:5轴、总质量43吨及以下,费率1.97元/公里(京港澳2.12元、京沪0.75元)。6)六类:6轴、总质量49吨及以下,费率2元/公里(京港澳2.19元、京沪0.79元)。7)6轴以上货车,以6轴货车收费系数为基础,按每增加一轴增加0.5倍收费系数计费,最高10倍系数。(二)新计费规则1、取消原一、二类车5元起步价,三、四、五类车10元起步价,实行按实际行驶里程精确计费;2、取消原按入出口连续里程计费,每两个收费站(立交桥)之间为一个计费单元,通过建设ETC门架实现分段计费。3、取消原“2舍8入、3、7作5”的5元取整规则,ETC车辆实行分段扣费,精确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非ETC车辆实行分段计费到分,出口累计后取整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2、天津3、河北4、山西一、道路及500米以上桥隧货车与太佳临县、晋蒙和运宝三座独立黄河大桥货车收费标准二、大件运输货车收费标准6类(轴)及以下大件运输货车按其实际车型分类执行货车收费标准。6类(轴)以上大件运输货车以6类(轴)货车收费标准为基数,每增加1轴递增0.2倍的基数,最高增加2.4倍的基数。5、内蒙古1、对于经许可的大件运输车辆,总质量未超过该轴型超限认定标准的大件运输车辆,按车型收费标准计算。对合法持证的6轴以上大件运输设定收费系数,以6轴货车收费系数为基础,6轴以上货车按每增加一轴增加0.5倍收费系数计费。如7轴大件运输车辆收费系数为6轴货车的1.5倍,8轴为6轴的2.0倍,最高10倍系数封顶。2、对于满足轴荷及质量限值的专项作业车,执行普通货车收费标准。存在超限超载情况的专项作业车,取得大件运输许可证的车辆按大件运输车辆收费标准执行。3、货车列车按牵引车和挂车的合计轴数,确定车型(轴)及收费标准。6、辽宁备注:6轴以上货车(大件车)以6轴货车计费转换标准为基数,每增加1轴,转换标准增加1.35元/车公里;如7轴大件运输车辆转换标准为:2.06+1.35=3.41元/车公里,以此类推。专项作业车转换标准与相应车(轴)型货车相同。7、吉林一、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车型和实际行驶里程以及对应的费率标准计收,ETC车辆通行费计算精确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MTC收费计算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二、对经批准通行高速公路的大件运输车辆,总质量未超过该轴型超限认定标准的,按车型收费标准计算。对经批准通行高速公路的6轴以上大件运输车辆设定收费系数,以6轴货车收费系数(4.67)为基础,按每增加一轴增加0.8倍收费系数计费,例如7轴大件运输车辆收费系数为4.67+0.8,对应收费标准为2.46元/车·公里,以此类推。 三、对满足轴荷及质量限值的专项作业车,执行普通货车收费标准。存在超限超载情况的专项作业车,取得大件运输许可证的按大件运输车辆收费标准。四、货车列车按牵引车和挂车的合计轴数,确定车型(轴)及收费标准。8、黑龙江一、高速公路二、特殊车辆费率标准1.大件运输车辆加收系数。对经批准的6轴及以下大件运输车辆,按货车车(轴)型收费标准执行。对经批准的6轴以上大件运输车辆设定收费系数,以6轴货车收费系数为基础,每增加一轴增加收费系数0.3倍,如7轴大件运输车辆收费系数为6轴货车的1.3倍、8轴大件运输车辆收费系数为6轴货车的1.6倍。大件运输车不享受此优惠政策。2.专项作业车费率标准。专项作业车收费标准执行普通货车收费标准。3.汽车列车费率标准。货车列车按牵引车和挂车的合计轴数,确定车(轴)型及收费标准。9、上海高速公路(除G40长江隧桥段)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表G40长江隧桥段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表(单位:元/车次)注:6轴以上货车按照6类货车收费标准执行。10、江苏其他收费(1)南京绕城公路与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南段刘村收费站联合设站,对进出刘村收费站的一至六型货车分别执行5元/车次、10元/车次、15元/车次、20元/车次、20元/车次、20元/车次的收费标准。(2)雍六高速公路对进出六合东主线站的MTC车辆(不包括进出横梁北匝道收费站的车辆),一至六型货车分别执行5元/车次、10元/车次、15元/车次、20元/车次、20元/车次、20元/车次的收费标准。(3)对经南京长江第三大桥天后村收费站出入南网的车辆按实际行驶的精确里程征收通行费,货车收费标准与全省联网高速公路一致。(4)大件运输收费标准:比照6类货车收费。11、浙江12、安徽(一)高速公路专项作业车收费标准高速公路专项作业车收费标准按同类型货车收费标准执行。(二)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六轴以上的货车,在第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轴,按1.1倍系数确定收费标准;10轴及以上货车收费标准按10轴货车标准执行。(三)普通公路专项作业车收费标准普通公路专项作业车收费标准按同类型货车收费标准执行。(四)马鞍山长江公路大桥货车收费标准六轴以上的货车,在第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轴,按1.1倍系数确定收费标准;10轴及以上货车收费标准按10轴货车标准执行。(五)其他长江公路大桥货车收费标准六轴以上的货车,在第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轴,按1.1倍系数确定收费标准;10轴及以上货车收费标准按10轴货车标准执行。(六)长江公路大桥专项作业车收费标准长江公路大桥专项作业车收费标准按同类型货车收费标准执行。13、福建货车及专项作业车按照车辆总轴数、车长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分为6类,基本费率为普通高速公路0.45元/车公里,1-6类车型收费系数分别为1.0、2.4、3.6、4.9、5.3、5.8。经批准行驶高速公路的六轴以上超限运输车辆,在六轴货车收费系数的基础上,按照每增加一轴,收费系数增加0.4的方法计收。14、江西一、货车车(轴)型分类及收费标准(一)高速公路、九江长江公路大桥(二桥)收费标准(二)九江长江大桥(一桥)公路桥收费标准15、山东16、河南一、高速公路  二、桥梁及隧道通行费17、湖北18、湖南1、货车按车型收费标准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和基本原则,制定我省货车按车型收费标准如下(专项作业车参照货车执行)。同时,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的省内高速公路路段1类货车,以及G4京港澳高速、G60沪昆高速、G72泉南高速等3条高速公路省内路段5、6类货车在新标准基础上暂执行10%的通行费减免优惠。2、货车桥隧叠加收费标准根据我省现行货车计重收费模式下桥梁、隧道以及桥隧群叠加收费标准,按货车质量对应的车型分类转换后,确定货车按车型收费的桥隧叠加收费标准如下(专项作业车参照货车执行)。3、货车超限超载收费标准对超限超载货车(专项作业车参照货车执行)在进入高速公路入口车道前实施阻截劝返。入口不具备劝返条件的,允许车辆进入后从最近的收费站驶离高速公路,按实际车型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对未从最近的收费站驶离高速公路或恶意冲关、擅自进入高速公路的超限超载货车,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1)0<超限率≤30%的,按该车辆车型收费标准的2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费;(2)30%<超限率≤100%的,按该车辆车型收费标准的5倍线性递增至20倍计费;(3)100%<超限率的,按该车辆车型收费标准的20倍计费。4、货车大件运输收费标准6轴及以下的大件运输车辆按其实际车型收费。6轴以上的大件运输车辆以6类货车收费标准为基数,每增加一轴按增加0.5的收费系数计费,增加收费系数最高值为10。19、广东一、车型分类执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 二、四车道高速公路收费费率为0.45元/标准车公里,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收费费率为0.6元/标准车公里,大型桥梁、隧道项目执行原批复的客车标准车收费标准; 三、1至4类客车的收费系数分别为1、1.5、2、3(其中40座以上大型客车执行3 类客车收费系数);1至6类货车的收费系数分别为1、2.1、3.16、3.75、3.86、4.09,六轴以上货车在6类货车收费系数基础上,按每增加一轴收费系数增加0.17计;专项作业车的收费标准参照货车执行。20、广西一、车型分类二、高速公路三、一级收费公路——————————————————————————21、海南(无收费公路)——————————————————————————22、重庆——————————————————————————23、四川备注:(1)高速公路收费车型分类,执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其中,客车车型收费系数为1:2:3:4;货车及专项作业车车型收费系数为1:2:3:3.9:4.7:5.4。(2)六轴以上的货车,收费系数按其轴数的80%计算。24、贵州一、调整货车计费方式全省高速(一级)公路货车计费方式由计重收费统一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统一基本收费标准为0.5元/公里。二、调整货车车型分类及收费系数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19)行业标准统一货车车型分类标准,新增专项作业车类型。六类货车收费系数分别为1∶1.4∶3∶4.2∶4.5∶6.15,专项作业车收费系数参照货车标准执行。三、调整符合收费条件的桥隧收费标准对符合收费条件的桥隧单独计费,合并征收车辆通行费。货车基本收费标准调整为:一类货车通过一类桥隧通行费1.1元/车次,桥隧分类系数为1∶2∶3∶4∶5。四、大件运输车辆收费系数对六轴以上货车(大件运输车辆),以六类货车收费标准为基数,每增加一轴增加0.5收费系数,最高系数为10。25、云南——————————————————————————26、西藏(无收费公路)——————————————————————————27、陕西一、货车车型费率标准二、西铜公路货车收费标准表三、非封闭式收费公路货车收费标准四、特大桥隧加收收费标准五、超限及大件运输(一)高速公路入口禁止非法超限车辆通行,超限车辆认定标准为:1.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2.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3.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4.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5.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 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二)办理大件运输许可证的车辆可通行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见下表。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注:甲、乙、丙、丁分别指执行一类货车0.4、0.5、0.6、0.7元/车公里对应的费率标准的路段。戊、己分别指执行一类货车10、15元/车次对应的收费标准的桥隧。(三)合法超限车辆通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按同类型车辆的2倍计收。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执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该标准主要内容为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的术语、定义及分类依据,增加了专项作业车的分类及其依据,其中客车修改了1类客车和2类客车的分类界限值,货车调整为依据车辆总轴数以及车长和最大允许总质量。28、甘肃一、货车车型和收费标准二、专项作业车与6轴以上货车(大件运输车辆)收费标准29、青海30、宁夏一、货运车辆/专项作业车通行费标准(一)货车/专项作业车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二)6轴以上大件运输货车/专项作业车,按照6类货车标准计费。车辆的轴型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489—2019)(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执行。31、新疆大件运输车辆,6轴以下(含6轴)执行对应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超过6轴的货车(含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以6轴货车收费系数为基准,每增加1轴收费系数增加0.6。注:G30线小草湖至乌鲁木齐高速公路正在实施改扩建工程,且小草湖、盐湖、柴窝堡收费站未实施计重收费,改扩建期间货车基本费率仍执行原车型收费标准0.25 元/车公里。注:本文内容转载自网络,转载请尊重版权保留出处,一切法律责任自负。特运通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特运通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15   3  2006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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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高速公路就按照这个标准收费(初版),相互转告! 自2020年1月1日起,高速公路对货车开始实行按轴收费政策!以下为各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首先请明确计费规则 1、2020年最新车型分类 2、高速公路计费形式:·按公里计费:高速公路全部按公里计费(元/公里·车)·按次数计费:桥涵按次计费,部分一级公路按次计费(元/次·车)·实际费用=公路费用x公里数+桥涵费用x使用次数-折扣费用 3、对标计费部分表格中出现的“元/吨·公里”为2019年计重收费的对标价格,代指“原本收费是X元/吨·公里的路段”。  全国各省收费最终计费方案 1、河南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2、河北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3、山西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4、山东省桥涵收费方案公路收费方案暂未找到公开文件。5、天津高速公路收费标准6、辽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7、吉林高速公路收费标准8、黑龙江高速公路收费标准9、上海高速公路收费标准高速公路(除G40长江隧桥段)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表G40长江隧桥段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表(单位:元/车次)注:6轴以上货车按照6类货车收费标准执行。10、陕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货车车型费率标准西铜公路货车收费标准表非封闭式收费公路货车收费标准特大桥隧加收收费标准 超限及大件运输(一)高速公路入口禁止非法超限车辆通行,超限车辆认定标准为:1.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2.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3.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4.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5.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 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二)办理大件运输许可证的车辆可通行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见下表。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注:甲、乙、丙、丁分别指执行一类货车0.4、0.5、0.6、0.7元/车公里对应的费率标准的路段。戊、己分别指执行一类货车10、15元/车次对应的收费标准的桥隧。(三)合法超限车辆通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按同类型车辆的2倍计收。  11、安徽高速公路收费标准12、福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13、四川高速公路收费标准14、广东高速公路收费标准15、湖南高速公路收费标准16、贵州高速公路收费标准17、江苏高速公路收费标准18、云南高速公路收费标准19、内蒙古高速公路收费标准20、新疆高速公路收费标准21、甘肃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目前,北京、浙江、江西、湖北、广西、海南、青海、宁夏、西藏暂未公开发布确定的收费标准文件,且由于今天是元旦,机关单位休息,无法电话问询,因此暂无准确消息。注:本文内容转载自网络,转载请尊重版权保留出处,一切法律责任自负。特运通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特运通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2   0  2009天前
user396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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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代办超限证的吗?
 3   2  2029天前
小特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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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办证需10个工作日司机等不起 找“黄牛”2天搞定,为何?央视网消息:国务院第九督查组成员近日在广西,针对司机反映的申报第三类车辆超限运输证,需要给黄牛支付高额费用才能提前审批的问题线索,进行了深入核查。根据2016年施行的交通运输部62号令规定:第三类超限运输车辆都要办理通行证才可以在高速上行驶,由于广西的网上办理平台今年9月1日才刚刚开通运行,很多司机还是选择到各地的窗口去办。在广西,现场办理窗口有三个点,南宁、桂林和柳州,办证时间最多的需要10个工作日。而对于很多大货车司机来说,客户一旦下单发货,一般都需要马上出发。但是办理窗口没有加急服务,碰上这种急单,就只能通过“黄牛”加急,最快2天就能拿证,但是收费却非常高。爆料人黄先生:一接到活就走了,等10个工作日谁都等不起。驾驶员的工资,车辆的折旧,还有车辆的保险,这些都是需要钱的。大货车司机:给2000块钱他办证就快,中间有“黄牛”在操作这个事情,两天就能出。 爆料人黄先生:我们拿到回执单后,会把信息发给他们上面的人,上面的人就会收到信息,然后就会把证办出来。随后,督查组成员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服务窗口。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服务中心 工作人员:我们窗口这边承诺办结是7个工作日。第9督查组成员:有加急的服务吗?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服务中心 工作人员:没有加急,我们不加急。工作人员说,办理通行证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加急服务。而旁边几个申请人员则给督查组成员建议,可以花钱找人2天拿证,还提供了联系方式。代办人员(黄牛):超过100吨的,要3000块钱,这个少不了的。督查组发现,今年以来,92.3%的业务由9名中介人员办理,而最近一个月提交申请的56件业务中,有53件是由2名中介人员申请的。这也就意味着,窗口办证需要时间太长,大货车司机确实等不了。因此,即使黄牛收费很高,大货车司机们为了赶物流交货时间,还是要花钱托黄牛来办证。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第9督查组成员 赵燕:可以说“黄牛”猖獗,90%的业务都是由代理人来办理的,在办理业务的时候收取几百到几千不等的代办费,整个正常办理的秩序被扰乱了。建议高速公路管理局还是要提升服务的能力,对老百姓提出的加快办理的情况还是要有相应的绿色通道给予解决,建议高速公路管理局能加强对廉政风险点的监控。对于督查组的督查,当地政府部门表示,将改进服务,一查到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 周北:我们要改进服务,做到办证“最多跑一次”甚至是“一次不用跑”,并对办理超限运输“黄牛”代办是否存在权利寻租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如有违法违纪情况,一查到底。注:本文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请尊重版权保留出处,一切法律责任自负。特运通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特运通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2   0  2111天前
小特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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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空车可以上高速,大件兄弟请熟知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规范空载大件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外廓尺寸超限、总质量未超49吨,挂车悬挂正式号牌或持有临时号牌的空载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我省高速公路不需要办理《超限证》”同时通知中明确规定“外廓尺寸超限、总质量超过49吨,通行河南省高速公路需要办理《超限证》”,请大家查看通知并知晓!
 1   1  2129天前
小特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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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报:两个省份ETC门架系统建设工程全面完成今天,江苏省全面完成撤销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ETC门架建设任务。截至目前,吉林、江苏两省已全部完成ETC门架系统建设工程。吉林58天 422套门架系统安装完成9月3日上午11时,长春绕城高速远达大街出口,随着门架上最后一个螺栓旋紧,吉林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422座ETC门架工程全部安装完成,吉林省ETC门架系统建设工程全部结束。6月26日,ETC门架系统建设项目第一个门架基础开挖。7月8日,第一个门架基础吊装试验成功。8月6日,834个门架基础挖掘及混凝土浇筑的全部工作圆满完成。9月3日,ETC门架系统建设中土建工程全部结束。历时58天,共完成了全省省界及非省界收费站422套ETC门架安装,累计开工率100%。在多方共同努力下,龙门架基础工程施工取得阶段性胜利。目前,ETC车道改造项目已完成4个L型门架安装工作。江苏 1277套门架系统架设完毕按照撤销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任务,江苏共需要改造ETC车道2484条,架设1277套ETC门架系统。9月5日,江苏省已全面完成撤销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ETC门架建设任务。ETC门架吊装↑↑今年以来,江苏省交通运输部门科学施工、周密安排,迅速推进门架建设、入口拒超、ETC专用车道改造、MTC车道混合改造等建设工程任务。在建设过程中,相关单位明确时间节点,盯紧质量节点,严守安全节点,安排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钢结构的材质、焊缝、外层镀锌喷塑等情况进行检查,充分发挥“一路三方”联动优势,各方积极配合做好道路施工行政审批和现场吊装安全管控工作,保障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混合车道改造↑↑注:本文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请尊重版权保留出处,一切法律责任自负。特运通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特运通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0   0  2133天前
小特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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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 第 62 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部 长  杨传堂                                           2016年8月19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第二章 大件运输许可管理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第七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第十一条 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第十四条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采取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二)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三)对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可以考虑采取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四)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五)同一时期,不同的超限运输申请,涉及对同一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用。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六条 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后,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资料。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反馈。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相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上下游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和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根据大件运输的具体情况,指定行驶公路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和管理。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取或者通过网上自助方式打印。第十九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第二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可以委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协调公路沿线的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并承担所需费用。护送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定,并予以公示。第二十三条 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经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的联系,了解其制造、运输计划,加强服务,为重大装备运输提供便利条件。大件运输需求量大的地区,可以统筹考虑建设成本、运输需求等因素,适当提高通行路段的技术条件。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公路收费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超宽车道。第三章 违法超限运输管理第二十七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第二十八条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第二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第三十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第三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第三十四条 采取固定站点检测的,应当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卸载、分装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第三十九条 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其他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设备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时,有权拒绝其通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将超限检测站点、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下列信息通过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证号信息;(二)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驾驶人所属企业信息;(三)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四)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五)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第四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或者与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不符的,应当予以记录,定期抄告车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第四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第五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第五十二条 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现象严重,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公路受损严重、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的,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在1年内停止审批该地区申报的地方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五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因军事和国防科研需要,载运保密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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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区大件运输企业座谈会顺利召开(河北地区大件运输企业座谈会代表合影)7月12日,河北地区大件运输企业座谈会在保定徐水召开。本次座谈会由中交协大件专委会主办,特运通协办。中交协副会长姜锐刚、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处长黄航、大件专委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郭丙年、徐水区区长李志永等领导莅临此次座谈会现场。会议开始,阐明此次座谈会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大件物流行业的发展情况,广泛听取行业人士的诉求与呼声,摸清大件运输行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了解公安交通路政运输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的情况,“放管服”政策落实情况,建立起行业、企业、协会及政府部门协商共享机制,针对性的优化和完善工作措施,推动大件运输行业的制度变革。姜会长和郭会长就本次会议及行业发展作了重要讲话。(李志永区长作重要讲话)李区长对徐水区的大件运输行业做了整体的情况说明,并深度剖析了行业存在的问题,鼓励以特运通为代表的大件运输企业,要借助科技力量,探索现代物流的产业模式,前瞻性地做好大件行业的信誉体系规划。区委区政府将在各个方面为行业发展保驾护航。会上,在座的行业企业代表们积极反馈行业情况,摆事实,列数据,表达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围绕着大件运输行业政策、公安交管执法、企业自身经营等问题,与在场的专家和领导进行了沟通和交流。最后,郭会长对各位代表提出了的意见建议表示了肯定,协会将大家反映的问题分门别类,进行分析,促进各部委解决和纠正各类问题。姜会长表示,接下来要联合特运通等技术前沿公司,建设一个大家实时联系、互相交流的平台,作为大件运输行业信息化科学化的阵地,推动大件运输行业的深入发展。会议期间,特运通创始人兼总经理朱宁陪同大件运输协会、交通运输部各位领导和专家,深入徐水二手工程机械市场,了解市场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走访调研。
 1   0  218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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