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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平台      收藏

西藏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平台


登陆:西藏自治区“一网通办”政务服务网》法人办事》交通运输》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咨询 ,在线办理网址:

https://www.xzzwfw.gov.cn/portal/bszn/fr/list.shtml?site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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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权力清单

一、事项名称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二、事项类别:
公路路政行政许可项目

三、审批对象:
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单位或者公民个人。

四、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 

五、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六、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许可费用:
根据藏交发[2002]90号文件核定标准收费 

八、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地点:市公路局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径公路路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 
  2.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3、在本区域管辖路段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各地区交通局或公路分局负责审批。 
  (二)岗位责任人:路政科承办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己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四)时限: 
  ①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超过4米(从地面算起)、总长度超过18米及总宽度超过2.5米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②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时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③对于车货总质量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各受理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树定通行与加固方案;
  2.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3.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造,保障超限车辆安全行驶公路;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5.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6.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7.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朝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8.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湖。4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四)时限: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B、举行听证
  (一)岗位责任人:各地区交通局或公路分局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在20日内组织听证;
  3.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入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4.按许可规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各地区交通局或公路分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初步决定;
  2.凡符合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的意见报上级主管局审(核)批;
  3.不符合决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6个工作日

四、领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各路政科、所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申请人自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各申请受理单位办理手续,领取证件。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十、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十一、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0891-6810730)


附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主要内容:
  (1)货物名称、重量、外廊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廊图;
  (2)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廊尺寸等有关资料;
  (3)货物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及运输时间。
2.车辆行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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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已被阅读了1108次  楼主 2019-10-31 16: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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